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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都訊 記者陳萬如 實習生文靜 身為國家警察,不僅不將罪犯繩之以法,還收受賄賂,幫助罪犯逃避法律懲罰。原任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番禺大隊四中隊副主任科員的梁某,因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三個月。
  示意罪犯做假口供
  2007年3月,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對其轄區進行“黃、賭、毒”系列查處,梁某當時還是該分局的民警,參與該項行動。在承辦鄧某(另案處理)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一案時,梁某收到鄧某朋友林某(另案處理)的請托,在明知應當追究鄧某刑事責任的情況下,仍舊示意鄧某作虛假供述,併在提交毒品化驗時,抽走部分毒品予以藏匿。
  梁某作為該案的承辦人,提出對鄧某處以行政拘留15日的決定,幫助鄧某逃避刑事追訴。事後,梁某收受了林某賄送的現金5000元,並據為己有。
  受賄兩萬再次幫忙
  2010年3月份左右,林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移送至番禺公安分局富華派出所進行調查詢問。在得知該消息後,曾在富華派出所工作過的梁某馬上找來負責該案的民警高某(另案處理),請高某對林某從輕處理。
  在梁某的幫助下,林某逃避了應有的處罰。為了表示感謝,林某事後在某K T V的洗手間內送給梁某2萬元的好處費。
  對上述犯罪事實,梁某沒有異議。其辯護人辯稱,梁某收受賄款數額較小,犯罪情節較輕,並未造成嚴重後果。且梁某僅是幫助鄧某獲得較輕處理,並沒有幫助鄧某免於一切處罰。
  番禺區法院審理認為,梁某的犯罪事實清楚,已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及受賄罪,又因其主動供述犯罪情節以及退還贓款,對其從輕處罰。最終,梁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三個月。  (原標題:警察收錢“撈”涉毒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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